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7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服务实体经济,扩大保险资金配置空间,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资金可以投资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二、保险资金投资的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当按照发行人对其权益工具或者债务工具的分类,相应确认为权益类资产或者固定收益类资产,纳入相应监管比例管理。三、保险机构投资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其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应当达到银保监会规定的标准,且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20%。保险机构持有资本补充债券期间,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四、保险资金投资的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其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治理良好,经营稳健;(二)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规定。五、保险机构应当切实加强风险管理,审慎判断投资的效益与风险,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六、保险资金投资的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发生重大风险,引发触发事件的,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7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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